第一回 师徒四人开设公司
话说,唐僧师徒四人西天取经功成身退后,虽被如来佛祖册了荫、封了位,可是却觉得过于清闲,四人颇为怀念共同进退的日子。于是乎,四人决定重续师徒缘分,打算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依托花果山做药材、水果、木材生意。师徒四人共同商定了公司设立大计。唐僧是师傅,是公司的主心骨,出资510万,占比51%;孙悟空是花果山的地头蛇,出资390万,占比39%;猪八戒和沙僧各自出资50万,分别占比5%。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四人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其中,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生效。
师徒四人一致同意,唐僧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孙悟空担任公司总经理,沙僧担任公司监事。孙悟空是个要面子的猴,要求在章程中明确写上“孙悟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大家也同意了。
公司在师徒四人共同的期盼中红红火火地运营起来。
第二回 争议凸显
没过多久,孙悟空跳脱飞扬的性格充分显示其不适宜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抱怨纷纷。师徒四人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召开股东会,唐僧、猪八戒、沙僧决定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博学多才、性格稳重的唐僧,无奈孙悟空坚决反对。师傅一锤定音,通过了本次股东会决议。孙悟空不服,诉至花果山法院。孙悟空的诉讼理由是,“孙悟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写入公司章程,而变更公司章程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花果山法院内部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争论。
第三回 花果山法院的判决
花果山法院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指导下,剥去现象的外衣,审视案子的实质——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法律适用问题。
花果山法院认为: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与《公司法》的规定一致。
《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决议,并无明确规定,而公司的章程对此也未作出特别约定。从立法本意来说,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大于实质。且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修改章程是工商管理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决定的,而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此外,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倘若对于公司章程制订时记载的诸多事项的修改、变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反而是大股东权利被小股东限制,若无特别约定,是有悖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若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孙悟空只要不同意就永远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因此,公司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决议,理应得到尊重。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多数决。
综上,花果山法院认为,孙悟空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通过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四回 花果山法院的建议
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赋予股东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公司,进行商业运作的自由权利。股东需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设置章程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有效运营。具体就法定代表人的设计而言,花果山法院建议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能力,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关键性职位、是公司控制权战争中关键性阵地和必争之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签字,即使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这份合同对公司和交易对手而言也是有效的。可见,法定代表人签字对外的效力就相当于公章的效力,非常重要。
二、如果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任免法定代表人的效果,仅仅在公司章程中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写进去是不够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三、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章程在对法定代表人事项作特别约定时,需注意法定代表人的担任人选,避免章程相应条款前后存在矛盾。
作者: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李健
注:本案中的案例原型及审判观点来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新民再终字第1号】。